2月17日,贯彻实施《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新闻发布会召开。该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,规定农村住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,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。
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土地资源日趋紧张,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,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有助于盘活利用宅基地,更好地缓和农村宅基地供需紧张的矛盾。当前,赣州正在深入实施乡村全面振兴行动,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,通过立法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,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现实需要,有助于明确职责定位、完善监管体系、加强宅基地管理、强化建筑风貌管控、提升农村住房安全质量。
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条,包括规划与宅基地管理、申请与审批、建设与管理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等方面,主要对政府和部门职责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、用地保障、建房选址、宅基地占地面积和盘活利用、建房许可、申请建房的流程、便民服务措施、政府引导、质量监督、竣工验收以及建新拆旧、目标考核、举报制度、工匠管理、宅基地信息化和农房档案管理、部门责任、违反规划和非法占地的处理、违规建设的责任等进行了规范。
《条例》明确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,面积不得超过江西省的规定。为防范农村“超高超大”建房的发生,对农村建房的建前、建中、建后作出规定,要求建前作出承诺,建中加强监管,建后强化核验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制度,加强农村建房的全流程监管,对于违反规定建房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可以拆除。住房建成后,由建房村民自行组织竣工验收,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核实,实地检查并提出核实意见。核实不合格的,应当依法予以纠正。
条例突出从源头上提高农村新建房屋建设质量,通过明确安全监管责任、加强建房全过程监管、强化竣工验收核实、依法纠治违法行为四个方面,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。重点规范了建房标准,努力遏制超高超大问题;突出了风貌管控,规定了建新拆旧,着力杜绝一户多宅问题;强化了质量监管,着力防治质量安全问题;明确了职责定位,着力解决有人管事的问题。
条例的施行将有效提高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法治化水平,为助推赣州全面乡村振兴行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(文/曾倩)